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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二十五章 所有权与采矿权分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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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故此,对于小型民窑,百姓所有的小矿,朝廷暂且可不作管理。但日后新开矿洞、矿窑,无论农商,都应纳入管理,不可放任。若有人想要开采,则需向朝廷购买开采权,在获得开采权之后,方可允许其开采。若无开采权,则视为私自开矿,按律处置。”

朱桂连忙问道:“这开采权是多久?”

朱允炆伸出一根手指,道:“最低十年,也可一次购买二十年,三十年,最多五十年。五十年之后,若还想继续开采,只需缴纳一定的开采权费,便可延续一定年限。”

朱桂盘算着,十年属实太少,五十年还差不多,不过这样一来,朝廷是不是给正在火热的商业浇了一盆冷水?

面对朱桂的担忧,朱允炆只平和地说道:“没有规矩,不成方圆。商人想要牟利,总需要在规矩之内,若如脱缰野马,那田里多少庄稼都会被踩踏。”

朱允炆认真说道。

朱桂有些发懵,一时之间没听明白。

所有权、开采权的问题,在古代虽然没这名词,但基本上都这样干过。

比如你买了矿山,你可以在这里挖,随便挖,几十年上百年也没问题,但朝廷说收回来,那就能收回来……

这就是开采权是你的,所有权是我的基本逻辑。

朱桂认可朱允炆的观点,只不过从商人的角度来说,只买来开采权,而没有所有权,总感觉不安稳。

朱植见朱桂忧心忡忡,出言解惑道:“十三哥,朝廷规矩越明确,商人越开心,而不是越恐惧。”

“哦?”

朱桂疑惑地看着朱植。

朱植清楚朱桂,他还算不得一个纯碎的商人,因为他从事的是煤矿开采业,自家挖自家矿,拉过来卖掉就是钱,而买下他煤炭的第一大客户就是皇上,整个过程中,朱桂不需要与其他商人打多少交道,还不够了解商人的秉性与思维。

虽然有些强盗吧,但事实就是这样,忻州知府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欺负黄家,用的就是这一套逻辑。

只不过忻州知府实在是太过分了,拿走矿产就拿走吧,还欺负人家全家,害死了老人,在民愤起时,继续用这一套就不划算了,这也是茹瑺道歉,主张黄家拿回契约的逻辑。

两套不一样的逻辑,实际上就是一套法则:

在合适的时候,用合适的办法。

朱允炆解释道:“矿山无论是出产煤炭,铁石,铜,还是其他,都应我大明朝廷所有。自洪武朝至今,地方上盗挖、盗采的问题屡见不鲜,朕都没太过追究,考虑的是民之生存艰难。然这一项考虑,却便宜了许多士绅富户,堂而皇之占地采矿,而朝廷毫无作为,总是如此,不可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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